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淇县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

  第一条 为了激励社会各界多途径、全方位招商引资,加大利用外来资金的力度,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向我县引进国内外项目、资金、技术等的国内外自然人(以下简称中介人)。
  第三条 对中介人的奖励办法:
  (一)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(含物资),按其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0%-20%给予奖励(对争取到的政策性项目资金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金数额)。
  (二)引进国内外无息贷款、借款,按到位资金额并视其使用时间长短给予2%-6%的奖励。
  (三)引进低于国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,按其低于银行同期利息差额部分的50%给予奖励。
  (四)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资、合资、合作项目(含设备、物资),在项目投产后,生产性企业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%给予奖励。
  (五)引荐外来投资者以收购、兼并、租赁等形式经营我县企业资产,并继续兴办生产性企业的,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%给予奖励。
  (六)引进外来资金直接投资于能源、交通、供热、供水、供气、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、卫生、文化、旅游、体育事业、经营性公用事业等项目的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.5%给予奖励。
  (七)投入其它项目建设的(不含房地产开发),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%给予奖励。
  第四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、高新技术、投资额大的投资项目,一事一议给予重奖。
  第五条 干部、职工作为中介人(不含责任单位引进或争取的上级政策性资金)除享受上述奖励外,引进外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,晋升一级工资;引进3000万元以上的,晋升两级工资;引进5000万元以上的,可安排一名具备条件的亲属就业,享受财政供给。
  第六条 奖金支付渠道:按照“谁受益、谁支付”的原则,兑现奖励。中介人为我县引进外来资金或项目,经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,有具体受益单位的,由受益单位兑现奖励;属外商独资企业或无具体受益单位的,由企业(项目)所在地政府奖励,奖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。
  第七条 奖金确认和支付方法:引荐外来资金或项目成功后,中介人需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引资合同、与受益方的奖励协议、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、引进设备或物资的价值评估证明、中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能证明招商引资的有效证件,上报县招商局审核后,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、工商局、审计局等部门,按照本办法确定奖励金额。最后上报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复。
  第八条 奖金以人民币计算。引进外资或外资项目,折算成人民币后进行奖励,汇率以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为准。
 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  第十条 本办法由淇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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